办理周期:
1、申请材料提交5个工作日。
2、审查60和工作日。
3、决定通过10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。
4、其他: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》分为正本和副本,正本、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有效期为5年。
申请条件:
1、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、环境条件、生产设施设备;
2、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;
3、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;
4、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;
5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。
许可程序:
1、受理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齐全、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,应及时受理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,受理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 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。
2、审批。省局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审核,提出资料审核意见;资料审核合格,组织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项进行现场核查,填写现场核查意见。经审查合格的,发给 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;审查不合格的,制作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,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3、送达。符合相关要求的,向申请人颁发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,并在十日内送达。